事项名称 | 福州市工商局_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受理单位 | 福州市工商局 |
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0-08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8、《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八条: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注册官或上一级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发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并发放营业执照。 |
办理条件 |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
申报材料 |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发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收费标准 |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闽工商财[2013]16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起停止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
办理机构 (科室)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处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工商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 9:00 – 12:00,下午 2:00 – 5:30 非夏时制:上午 9:00 – 12:00,下午 1:00 – 5:00 |
联系电话 | 12315 83806069 |
投诉电话 | 1231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