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受理单位 | 福州市外经局 |
事项编码 | FZ01WM-XK-0001-01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8、《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9、《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 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11、《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 12、《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 |
办理程序 |
1、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由经办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核准(审批):审批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 3、办结(制证):由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印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办理条件 |
1、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1亿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商业零售企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大型商业连锁超市、百货)的设立。 2、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
申报材料 |
1、企业设立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审核)文件(原件1份);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上报省厅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4、企业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1份); 5、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台湾投资者可免提交); 7、外商两方以上合资应提供共同投资协议书(原件1份); 8、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再投资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名单及其委派书(原件各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1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房地产企业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复印件1份); 13、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 14、外方以境外人民币投资应提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及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和资金用途说明; 1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科室) |
市外经贸局审批服务处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外经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83213005 |
投诉电话 | 83213056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