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事项名称 福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受理单位 福州市工商局
    事项编码 FZ01GS-XK-0009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办结/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冠省名,当场上报福建省工商局审批。
    办理条件 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冠市名即办,冠省名即转。
    办理机构
    (科室)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工商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 9:00 – 12:00,下午 2:00 – 5:30
    非夏时制:上午 9:00 – 12:00,下午 1:00 – 5:00
    联系电话 12315 83806069
    投诉电话 12315
    备注

版权所有:   ALL COPYRIGHT RESERVED Design:by ZHONGYANG 电话:86.371-8708 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