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受理单位 | 福州市工商局 |
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9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办结/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冠省名,当场上报福建省工商局审批。 |
办理条件 |
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
申报材料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冠市名即办,冠省名即转。 |
办理机构 (科室)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处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工商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 9:00 – 12:00,下午 2:00 – 5:30 非夏时制:上午 9:00 – 12:00,下午 1:00 – 5:00 |
联系电话 | 12315 83806069 |
投诉电话 | 1231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