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

    受理单位 福州市发改委
    事项编码 FZ01FG-XK-0001-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
    5、《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
    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拟定批复文件初稿报审核人员审核,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批: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审批处处长签发批复文件,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3、办结:由经办人员完成校对、印刷、盖章等环节并将批文当场送达申请人,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2、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条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建设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申报材料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FZ01FG-XK-0001-2)申请材料:
    1、授权委托书(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加盖公司印章)(1份);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送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材料(详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4、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
    (3)环境影响评价;
    (4)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运输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5)节能评价;
    (6)涉及主要公共产品;
    (7)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
    (8)工程招投标;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内容。
    6、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详见备注)(1份);
    7、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8、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9、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划拨地块项目提供)、总平面图(在原有总平面图红线范围内改扩建或拆除重建项目提供)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项目提供)(原件1份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
    12、重大项目应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13、项目建设资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1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1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科室)
    审批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夏时制)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非夏时制)
    联系电话 87111967
    投诉电话 市发改委监察室:83360926
    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监督电话:83955001
    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电话:87520298
    备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2、港口建设项目根据《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需进行项目预审;同时市港口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也要求所有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由市发改委、港务局负责把关后,报市港口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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