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并联市地税_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
受理单位 | 地税局 |
事项编码 | FZ01DS-QR-0001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14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办理程序 |
1、受理: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 2、办结(制证):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 |
办理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4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4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份; 4.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章程); 5.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6.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及复印件2份; 7.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2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改组改制的批文及复印件2份; 8.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2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9.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0.总机构《营业执照》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和总机构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及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提供); 11.电子版《税务设立自助登记表》(中心推行登记内容预审,纳税人可直接在表格下载栏里下载也可登录www.fj-n-tax.gov.cn链接福州→下载中心→表单证书→通用类下载《税务设立自助登记表》按其中提示下载并填写,经该表审核通过后拷贝至中心);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件、资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 |
11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国地税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联系电话 | 12366 |
投诉电话 | 12366 |
备注 | 无 |